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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标准如下: 第一条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
按照本办法确定或审批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为同一期工程开发住房的基准价格。分割零售单套住房,应当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计算楼层、朝向差价。楼层、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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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工作。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工作。发展改革、城市规划、建设、国土资源、财政、价格、民政、税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的相关工作。
申请人买下经济适用住房时,原有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65平方米的部分,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买下;超出部分,按照市场价格买下。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只能买下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已买下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不得申购普通商品住房。上市交易和产权登记 一、买下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必须按限定解决交易手续、交纳有关税费,并进行产权登记,房地产权证上应当分别标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 二、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限制上市交易年限自发放《房地产权证》之日起计量。 三、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时,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买下部分应该按照届时上市成交价格与当时买下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差价向政府补缴收益。 四、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对集资建房事项的预售准许文件,作为解决《房地产他项权证》和《房地产权证》的要件。 五、公开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解决房地产权证时,房屋权属登记部门根据市住宅发展中心确认的名单解决房地产权证;集资建房事项根据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出具的准许文件解决房地产权证,建设单位违规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权属登记部门不予解决房地产权证。
市价格主管部门在接到房地产开发企业书面定价申请后,应会同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成本费用,核定销售(预售)价格。对申报手续、材料齐全的,应在接到定价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制定价格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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