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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资金,原则上采取"三三制"的办法筹集:(一)财政(含预算内、外资金)安排三分之一,其中,中央企业由中央...
各级财政部门对预算内安排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在同级"社会保障基金"专户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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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自行组织的用于促进再就业的经费由企业自行安排,并在原渠道列支。
1.再就业服务中心应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和协议的有关要求,按时足额发放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及时代缴其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发放基本生活费和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具体金额,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2.下岗职工参加由再就业服务中心组织的生产自救活动,或从事由原企业安排的劳务活动期间,其劳动收入如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暂停发放其基本生活费。.再就业服务中心应与下岗职工所在街道基层组织密切配合,对再就业难度较大且生活困难的下岗职工进行重点帮扶。
从1999年7月1日起,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水平提高30%,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1999年6月底前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并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的下岗职工,按新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对1999年7月1日以后进入中心的下岗职工,要在签订协议后按新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提高基本生活费水平所需资金,北京、上海、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广东7省市,由地方政府自行解决;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中央企业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需资金中应由财政承担的部分,由中央财政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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