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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涉外诉讼离婚管辖: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无法就是否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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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处理涉外离婚案件管辖权的总的原则是我国法院受理涉外离婚案件,采取原告就被告,被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或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但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则我国法院有管辖权。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下述条款: 第15条规定,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307规定,对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被告,经用公告方式送达诉状或传唤,公告期满不应诉,人民法院缺席判决后,仍应将裁判文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公告送达。自公告送达裁判文书满6个月的次日起,经过30日的上诉期当事人没有上诉的,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1、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2、在国内结婚定居国外的华侨,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当事人向我国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中国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3、在海外结婚定居的华侨,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国内最终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4、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法院依照其国内法决定。 6、涉及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权可以与涉外案件进行比较。 7、双方都是外国人。如果婚姻缔结地在中国,中国法院有管辖权。如果婚姻缔结地在国外,中国法院一般不受理;双方达成离婚协议的,中国法院可以受理管辖。 夫妻双方都是留学生,要求在国内离婚的,应当由国内原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9、华侨与国内公民、港澳同胞与国内公民离婚的,由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0.中国公民与在华外国人要求离婚的,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不在国内的,由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1、出国人员与国内一方离婚的,由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均为出国人员的,由出国前一方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2、夫妻双方均为华侨、外国华人,或者一方为华侨,另一方为外国华人。在国内办理结婚登记的,可以向原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如果他们在国外办理结婚登记或举行结婚仪式,现已回国定居,可以向被告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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