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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法律状况是什么

2021-10-02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3条第1款规定,我国法院在受理涉外离婚案件时,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有居所,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同时,对于被告不住在我国的离婚案件,如果原告在我国有住所或住所,原告的住所或住所法院也有管辖权。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中国法院在以下情况下也有管辖权。1)在国内结婚在国外定居的华侨,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结婚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理由不予受理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结婚缔结地人民法院管辖。2)在国外结婚在国外定居的华侨,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理由不予受理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或国内最后住所的人民法院管辖。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婚姻缔结地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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