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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个人向外汇局申请的,外汇局审核居民个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无误后,应当向居民个人核发核准件,同时,在系统中登录。外汇局的核准件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为三个月。核准件如遗失,居民个人可凭补办申请及原申请时的证明材料到原外汇局补办。
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汇局应当取消其居民个人售汇业务经营资格,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一)被中国人民银行吊销《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的;(二)被外汇局取消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三)银行总行被取消居民个人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四)丧失开办居民个人售汇业务的条件的;(五)严重违反居民个人售汇业务管理规定的。
银行开办居民个人售汇业务,应当经外汇局核准或备案;银行终止居民个人售汇业务,应当经外汇局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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