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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3条规定,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可见,有权对房屋进行出租的人必须对房屋有所有权,至少应该具有处分权基础。《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0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的房屋不得租赁。《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第61条对无效民事行为的处理规定了三种方式: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违法所得。
房屋出租人在下列条件下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全部出租房屋或者部分出租房屋: (1)房屋租赁协议到期,房屋出租人按约收回租赁房屋; (2)协议未到期,出租人家庭人口增多,住房困难,可与承租人协商收回租赁房屋; (3)房屋承租人确实另有住房,承租房屋长期闲置,不能物尽其用的; (4)房屋承租人故意、或者过失将所租房屋损坏,改变房屋用途、拒绝修复或者赔偿的。 如果承租人在上述情况下,不允许出租人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出租人可以起诉到该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请求法院调解或者判决,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收费确实超过相关规定,那么超出部分是无效的,你完全可以要求变更,如果双方协商无效,可向法院起诉. 但要注意:2008年2月,广东省物价局以《关于房地产中介收费有关政策的复函》的形式,首次提出3%是“指向房屋买卖双方合计收取的总的费用标准”。但该红头文件的出台,属于行政部门的解释,不是司法认定,并不意味着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要必然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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