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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信托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益人或者处分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 (1)受益人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 (2)受益人对其他共同...
公益信托的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无能力履行其职责的,由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变更受托人。公益信托成立后,发生设立信托时不能预见的情形,公益事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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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信托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益人或者处分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 (一)受益人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 (二)受益人对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权行为; (三)经受益人同意; (四)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风险提示:信托终止的情形: (一)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 (二)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三)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四)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 (五)信托被撤销; (六)信托被解除。
设立信托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益人或者处分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 ⒈受益人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 ⒉受益人对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权行为; ⒊经受益人同意; ⒋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益信托的受托人未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不得辞任。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应当检查受托人处理公益信托事务的情况及财产状况。受托人应当至少每年一次作出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产状况报告,经信托监察人认可后,报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核准,并由受托人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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