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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公民违反规定生育子女的,非婚生子女和非法收养子女的,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按照非法生育者或者非法收养者夫妻双方的实际总收入计算。其中,农村居民实际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按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城市居民实际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县(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上一年度县(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根据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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