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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当向农民工提供个人工资清单,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项目、时间和领取工资者的签字,并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规范职业中介机构、劳务派遣机构和用人单位的招工用工行为,依法查处以职业介绍或者以招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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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因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赔偿申请法律援助的,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积极提供法律援助。各级工会、妇联等社会团体应当结合自身职责,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就业,将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劳务输出输入工作机制,规范就业服务市场,落实城乡劳动者平等的就业制度。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自招用农民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农民工订立书面,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按照规定办理劳动用工手续。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农民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其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全部职工名册、考勤记录等基础资料,并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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