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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经济困难和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作,其他国家机关应当配合做好法律援助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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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并对辖区内法律援助活动进行指导。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乡(镇)、街道司法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负责辖区内法律援助工作。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果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可以向机构申请法律援助。被的、被告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24小时内将其申请转交或者告知法律援助机构,并于三日内通知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其他人员协助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相关申请材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无法通知的,应当告知法律援助机构。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请求给付、、费的;(二)请求发给、救济金的;(三)依法请求或者行政补偿的;(四)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五)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主张婚姻家庭民事权益的;(六)因、、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或者环境污染等侵权行为造成损害请求赔偿的;(七)因使用伪劣化肥、农药、种子、农机具和其他伪劣产品造成损害请求赔偿的;(八)劳动者(雇员)与用人单位(雇主)发生争议,请求保护劳动(民事)权益的;(九)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十)依法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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