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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是指发展商将尚未建成、取得大产证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根据预售合同支付房款并在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发展商办理大产证后取...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建设商品房的工程尚未完工之前,预先将处于施工状态中的商品房出售给购买者的行为。为加强对商品房预售的管理,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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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的条件是:预售人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预售人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预售收入必须用于相关工程建设;预售人签订的预售合同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一、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证书;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4、涉及房屋拆迁应有完善的拆迁安置方案和保证按时回迁的具体措施。二、商品房预售应提交证件及资料:1、建设项目的投资立项批文;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营业执照;5、房屋建设总平面图及规划红线图;6、房屋建设白蚁预防合同;7、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及预售方案;8、涉及房屋拆迁的,应提交《房屋拆迁许可证》;9、涉及房屋联建的,应提交房屋联建合同。三、商品房预售登记程序:1、开发企业向受理机关提出申请;2、受理机关查验证件资料,并到现场查勘;3、符合预售条件的,受理机关在受理申请后10日内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四、受理机关:1、近郊各区(不含双桥区、万盛区、北碚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其办理预售登记的受理机关为重庆市土地房屋管理局。2、各市、县及双桥区、万盛区、北碚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其办理预售登记的受理机关为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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