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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是有区别的,主要区别如下: (1)受调整的法律不一样、解决纠纷的法律程序不一样。劳动关系发生的纠纷受劳动法的调整,有纠纷时...
雇佣关系是指受雇用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接受雇用人的指挥与安排,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劳务,雇用人接受受雇人提供的劳务并依约给付报酬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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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关系不同于劳动关系,雇工不同于职工。现实生活中,雇员与雇主形成长期稳定关系,并受劳动法律法规调整的,称为劳动关系;雇员与雇主未形成长期稳定关系,且劳动者未能依劳动法享受相应待遇的,称为雇佣关系。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劳务关系)的区别: (1)主体资格不同。 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合同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 (2)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 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但劳务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 (3)主体的待遇不同。 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4)报酬的性质不同。 因劳动合同的履行而产生的劳动报酬,具有分配性质,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不完全和不直接随市场供求隋况变动,其支付形式往往特定化为一种持续、定期的工资支付;因劳务合同而取得的劳动报酬,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是商品价格的一次性支付,商品价格是与市场的变化直接联系的。 (5)用人单位的义务不同。 劳动合同的履行贯穿着国家的干预,为了保护劳动者,《劳动法》给用人单位强制性地规定了许多义务,如必须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这些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得协商变更。劳务合同的雇主一般没有上述义务,当然双方可以约定上述内容,也可以不存在上述内容。 (6)适用的法律不同。 劳务合同主要由民法、经济法调整,而劳动合同则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范调整。 (7)受国家干预程度不同。 劳动合同的条款及内容,国家常以强制性法律规范来规定。如劳动合同的解除,除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条件等。劳务合同受国家干预程度低,除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外,在合同内容的约定上主要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由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 (8)违反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不同。 劳动合同不履行、非法履行所产生的责任不仅有民事上的责任,而且还有行政上的责任,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工资,拒绝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同时还可以给用人单位警告等行政处分。劳务合同所产生的责任只有民事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不存在行政责任。 (9)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 劳动合同纠纷发生后,应先到劳动机关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服的在法定期间内才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但劳务合同纠纷出现后可以诉讼,也可以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10)劳动力的支配权不同。 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劳动力的支配权,归掌握生产资料的用人单位行使,双方形成管理与被管理者的隶属关系;在劳务合同关系中则由劳务提供方自行组织和指挥劳动过程。
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不同,主要区别如下:(1)调整的法律不同,解决纠纷的法律程序也不同。劳动关系产生的纠纷,经过《劳动法》的调解,如果有纠纷,必须先仲裁再诉讼。雇佣关系由民法调整,发生纠纷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2)主体范围不同。劳动关系的当事人只有自然人,另一方必须是使用者。雇佣关系的主体范围非常广泛,平等主体的市民之间,市民和法人之间可以形成雇佣关系。(3)提供工人和接受工人的地位不同。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劳动者是管理和管理的关系。另外,劳动者不得同时与两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者关系。在雇佣关系中,雇员只在雇佣工作范围内听取,并接受雇主的指示。此外,雇员不受雇主的管理和约束,也可以为不同的雇主提供劳务。(4)享受的待遇不同。在劳动关系中,动者有解除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公司必须缴纳社会保险等。雇员不仅没有工资,也没有其他福利待遇。
二者适用法律不同,前者是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后者是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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