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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签下的借条有效,但是没有实际意义,因为婚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制属于共同财产,不存在借款问题。...
婚内打的借条,离婚后是否有效?如今这已是一个很常见的法律问题,很多离婚当事人经常为此发生纠纷。鉴于新《婚姻法》中“对个人财产的性质不因夫妻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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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用属于自己的财产购置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个为此出具了借条,该借条是个人债务还是为夫妻共同债务。在借条确定的款项作为对价购置的财产由夫妻共同经营或使用并且收益由夫妻共同的情况下,应当认定购置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这时如果继续认定借条的效力,让出具借条的一方独自承担借款责任,显然已经违背了婚姻法第十三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的规定,同时也显失公平。
1、夫妻之间的借条如果在借条上面注使用用途是有效的。 2、夫妻之间如果是一方,单独借钱,数额超出了承受范围,另一方可以不还,不视为共同债务的。 3、婚内打的借条,离婚后是否有效,如今这已是一个很常见的法律问题,很多离婚当事人经常为此发生纠纷。对个人财产的性质不因夫妻关系存续时间长短而发生变化”之规定,婚内借条一般都会被法院作为有效证据予以采信,除非存在相反的证据。
1.夫妻婚内借条的效力应予以肯定,一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借款性质的认定,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如果没有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借条所约定的借款是否属于夫妻间其中一方的财产,从而使其有权出借给另一方。二是对于借款的使用是否会使这种特殊的借贷关系的法律后果发生变化。三是对用借条确定的借款购置的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时。 2.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共同所有。”并同时规定“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从借条本身的性质看,借条应当是一方将其所有的款项出借给另一方时由对方出具的凭证,因此对夫妻婚内借条效力应当认定是有效的,并应当认定借条本身包含明确借条本身的效力和隐含的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约定。 3.如果借款人取得借条确定的款项后实际上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没有将该款项用于个人用途,在这样的情况下,隐含的含义可以作出多种解释的情况。既然这时借条并没有前面所说的含有隐含对夫妻共同财产归属的约定,借款行为就失去了本质意义上的依据,借条应当是没有效力的。夫妻婚内借条的效力在一般意义上应当认定其是有效的,但对其的认定存在许多影响因素。一是借条的出具是否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这里由于夫妻关系这种特别的身份关系,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认定存在许多复杂的因素,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认真分析才能进行认定。二是借条出具后,如果借条所确定的款项所购置的财产完全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营收益完全归夫妻共同享有,应当认定借条无效。三是借条确定的款项所购置的财产如果可以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该借条就没有效力,因为它没有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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