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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提出离婚三金是否要退还,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有下列情况的,应当退还: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
男方提出离婚三金是否要退还,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有下列情况的,应当退还: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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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提出离婚作为彩礼的三金不一定需要退还。离婚后退还彩礼的情况只有两种,一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二是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在离婚后生活困难。所以只要双方当事人没有在婚姻过程中出现上述情况,离婚后,女方就可以不退三金。
男方给付彩礼,是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往往男方并不情愿,是一种无奈的做法,本质上是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即以现实结婚为条件,然而双方并没有结婚,致使男方给付彩礼的目的落空,此时彩礼如仍归对方所有,与其当初给付时的本意明显背离,当然应当返还。如果已经登记结婚,但没有共同生活,实质性的夫妻生活并没有开始,双方没有建立起夫妻间的权利与义务。关于“生活困难”的认定。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27条对该条所规定的“一方生活困难”解释为“依照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故从婚姻立法的原意来看,《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所规定“生活困难”,应属绝对困难,即以因彩礼的给付导致给付人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生活水平为前提,司法实践中一般以低保线以上,中低收入线以下作为“生活困难”的标准。
这个需要具体结合你们实际情况看,如果没有领取结婚证,但是同居了,可以考虑退一部分。领结婚证了就不用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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