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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
转让土地使用权,需要同时缴纳营业税,不用缴纳增值税,但是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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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转让非国有土地和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出让国有土地的行为不征土地增值税。其计税依据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增值额。税率为: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开发公司将生地变为熟地,允许加计扣除开发成本的20%(不含取得土地的地价款)以及10%的开发票费用。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对“(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的解释为“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以上为扣除的基本规定,其中不含土地使用税,因此土地使用税不能计入开发成本。
以下步骤:第一步核定征收,以转让二手住宅交易价格的全额1%征收率征收,该模式类似于当前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成交价格为50万元,土地增值税为50000×1%=5000元。第二步减去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按四级超速累进税率征收。其中又分两种情况,一是能够提供购房发票,二是不能够提供发票,但能够提供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1、能够提供购房发票的,可以减去以下项目的金额(1)取得房地产时有效发票的金额(2)根据发票的金额从购房年度到转让年度每年增加5%的金额(3)按照国家规定统一缴纳的转让房地产相关税金(4)取得房地产时缴纳的权利税。2、不能够提供购房发票,但能够提供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重置成本评估法,评定的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评估报告的,扣除项目金额按以下标准确认:(1)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证明;(2)中介机构评定的房屋及建筑物价格(不包括土地评估价值),需经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评定的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进行确认;(3)按国家规定统一交纳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和价格评估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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