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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护权是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所享有的监督、保护的身份权,是对于无民事行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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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监护人的规定有:法定监护人可以多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也就是说父亲和母亲同时拥有监护权,因此法定监护人可以是多人。 监护人,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护职责的人。
监护人是从有利于被监护人的生活、健康、成长有利等方面从近亲属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监护能力的下列人员中确定:1、配偶、父母、子女;2、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监护人可以是上述人中的一人,也可是上述人中的多人,由多人承担监护职责的,监护人之间应有书面的约定 没有你说的第一监护人和第二监护人 只有第一顺位监护人 第二顺未监护人 只有第一顺位监护人没有监护能力,或不适合做监护人,才有第二顺位监护人担任 残疾人杀人他只有一个父亲和一个弟弟,一个弟媳,其父无赔偿能力{有病在外看门}其在弟弟家住,这要赔偿是找谁啊? {有病在外看门}:不知道是什么意识 如果父亲确实没有监护能力,也就是说连自己都照顾不了,那就找弟弟了 如果父亲有能力,精神没有问题,行动也还行,那就找父亲了
《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对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父、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这里指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对有关单位指定监护人不服,或者指定其他近亲属为监护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按特别程序进行审理,确定监护人。人民法院可以将《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和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前一顺序监护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后一顺序监护人监护能力的强弱、行为、品德情况,按照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择优确定。这种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有关部门或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做法,在民法上叫做指定监护。因此,如果老人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的话,那么按照法律规定一般是由其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作为其监护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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