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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补偿金,但不是赔偿金,因为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合同已经到期的了,符合劳动合同到期自动解除的情况,不需要另外支付赔偿金。二,补偿金的支付标准...
劳动合同到期,若公司提供的劳动待遇低于原合同或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怎么办,你可以拒绝,应支付你经济补偿金,若你在09年前在公司工作,则从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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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是员工不愿续约的,一般情况下员工不可以再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或经济补偿金;但是,如果是因用人单位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而导致员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则员工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有补偿金,但不是赔偿金,因为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合同已经到期的了,符合劳动合同到期自动解除的情况,不需要另外支付赔偿金。二,补偿金的支付标准: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三,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1,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2,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3,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4,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5,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6,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7,第九十八条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我想补充一下。虽然是我主动不同意续签合同。但是公司提出的续约条件,实在没办法让我同意。公司的制度规定是2年加一次工资,我在公司的2年间,从未加过工资。现在续约合同,公司提出的条件是维持原有工资不变。我怎么可能会同意呢?明摆着拒绝为我续约。只不过公司耍了一些手段。正因为这样,所以想请问各位律师,我这种情况能不能得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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