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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普通程序的审限是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三条
行政诉讼一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般需要六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申请延长;如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需要45天;二审一般需要三个月;情况特殊的,也可以申请延长。
如果法院适用普通程序来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一般立案之日起的六个月内会出结果;但有特殊情形的,审理期限会延长;如果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则在立案之日起的四十五日内会出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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