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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组或新设立股份制企业涉及土地权属变更的,应当按下列规定提交文件:(一)成立股份制企业的批准文件;(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书;(三)土地使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部门直接登记:(一)依法收回或以其他形式限定土地使用权的;(二)因不可抗力造成土地灭失使划拨土地使用权灭失的;(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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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提交的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包括:(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二)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全额缴纳凭据;(四)受让人自行负责拆迁安置或征地补偿的,应当同时提交已落实的折迁安置方案或征用土地补偿协议书。
申请土地登记,应当按本条例规定的期限提交申请书及有关文件。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登记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顺延登记期限。登记部门在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应予编号并给回执。
土地登记申请经初步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由登记部门组织地籍调查,经调查认定土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三十日。公告期间,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对土地登记审查结果提出异议的,登记部门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并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异议成立的,予以暂缓登记;(二)异议不能成立的,书面驳回异议申请。公告期满,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对土地登记审查结果未提出异议的,由登记部门注册登记,颁发土地权利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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