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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对夫妻共同债务分担的判决是否免除了双方的连带清偿责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共同债务,应当由双方共同偿还,且通常情况下双方对...
1、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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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合伙人是否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存在不同的立法例,主要体现为分担主义与连带主义区别。我国立法基本采取的是连带主义,即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合同规定免除对方人身伤害的条款无效。 合同中对方人身伤害和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根据这一规定,只要对方造成人身伤害,故意或过失都不能免除责任。不同的是,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只有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无效。
连带保证责任可能会被免除,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因此,连带保证责任可能会被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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