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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时效是指持票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票据权利,即引起持票人对待定票据债务人的票据权利丧失的制度。其目的在于促使持票人在期限内及时行使票据权利...
票据时效,是指票据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其票据权利,该权利即行消灭的法律制度。票据权利属于债权,因此,有适用时效之必要。又因票据贵在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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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民事立法上有关民事权利保护的法定期限主要有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故关于票据时效性质的讨论,自然也是围绕这一框架展开。 (一)除斥期间的客体是形成权 虽然前文将《票据法》第17条第1款规定的期限称为票据时效,似乎已经默认该期限并不是除斥期间,然而其与除斥期间的关系并不分明,况且这种称谓仅是出于行文方便。 “除斥期间的客体一般为形成权”,然而其理论基础鲜有论述,本文认为传统上,民事权利的典型分类是支配权和请求权,正如王泽鉴先生所言“长期以来,法学者已习惯于将法律上所承认赋予各个权利主体的权能,定性为支配权与请求权,并且依照此种分类原则决定其结构,其绝对性或相对性”.形成权理论的出现只是晚近的事情。之所以谈到形成权理论的渊源是因为其与除斥期间的出现有关,除斥期间学理的出现其实是历史的产物,甚至可以说,除斥期间是为了配合形成权理论而问世的。“私法上的形成权乃是一种私权,其内容是可以通过单方法律行为形成一定法律关系的力量。”这样的形成权定义并不排斥形成诉权的存在,形成诉权是形成权的一个分支,“形成诉权是指权利人必须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行使,并通过法院的判决来确定其效力的形成权。”有时,形成权的行使需要以诉讼的方式进行(比如债权人撤销权),而诉权与请求权联系紧密。这样就造成了债权人撤销权这种形成权与请求权的关系非常微妙,甚至有学者认为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是形成权+请求权,即所谓的折中说。 近代才被发现的形成权就是这样的一种特殊权利。形成权虽不是时效的客体,但其也有存续期限,这种期限又不能为消灭时效所囊括,故除斥期间理论应运而生。“形成权不是请求权,因而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但形成权持续时间太长会产生不良后果,并且形成权因权利人的不行使将会使形成权的效力减弱。因此,形成权在一定的时期内不行使,将导致其消灭。此一期间被称为除斥期间。”申卫星副教授的这段论述从反面印证了形成权与除斥期间不可分离的关系,形成权和除斥期间几乎是相伴随而出现的。 (二)诉讼时效的客体是请求权 因为时效制度可追溯至罗马法时期,先有取得时效,后有消灭时效。以消灭时效而言,其最初的效果是罗马法上诉权的消灭。而近代以还,随着法典化的推进,“无论采那种立法模式,消灭时效均被规定于实体民法之中,而不再像罗马法那样,主要存在于程序法之中……请求权概念与罗马法上诉权的分离,使得请求权取代了传统的诉权而成为消灭时效的基础性概念。请求权概念最早系由后期历史法学派的领导人、潘德克吞法学之代表人物、德国学者温德沙伊德提出的,并被《德国民法典》采用。消灭时效的客体从罗马法上的诉权演变成为了请求权。尽管消灭时效的客体经历了这一番周折,从罗马法上的诉权迁跃到请求权,然而,形成权却终究不是消灭时效的客体,消灭时效的客体也仅限于请求权。这也是大陆法系的通说,”因时效而消灭者,仅限于请求权,故如撤销权、解除权、承认权及买回权等形成权,即不因时效而消灭。法律关于此种权利所规定之存续期间,谓之除斥期间,其与时效迥不相同。“至于诉讼时效,乃是消灭时效制度经过苏联改造并传入我国后的变称。 (三)票据权利的性质是请求权 《票据法》第4条第4款规定:”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又称主票据权利,是票据的第一次权利,追索权是票据的第二次权利,二者性质上都是请求权。票据法第17条第1款所指的票据权利仅指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二者。”票据权利,亦称为‘票据上权利’或‘票据上之债权',这种权利是体现在票据证券上的权利,是一种金钱证券债权,因而又是金钱债权,它是持票人为了取得票据上所表示的金额和其他费用,而对票据债务人的一种请求权。“请求权不能成为除斥期间的客体。尽管如此,仍有观点认为该期限是除斥期间,主要是票据法第17条第1款的期限届满的法律效果是票据权利消灭,这和除斥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类似,而与《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届满的法律效果不同。
答:根据《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第四条规定:“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一顺序权利,付款请求权实现之日亦即追索权消灭之时;追索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二顺序权利,惟有在付款请求被拒绝或者法定情形出现时才可以行使因此,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遭拒绝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而有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和《规定》第三条:“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汇票、支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后,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以背书人为被告行使追索权而提起诉讼的。”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根据上面法律规定,你公司可以基于购销合同向对方主张对方付款,付款请求被拒之后可以申请追索权,向法院起诉。
仲裁时效分为普通仲裁时效和特殊仲裁时效。按照法律规定,普通仲裁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但是,从权利被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则不予保护。特殊仲裁时效是指普通仲裁时效以外的特定仲裁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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