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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共同生活”是指男女双方结婚后相互扶持,共担生活压力,共创美好生活的持续、稳定的状态。主观上,男女双方具有长期共同生活在一起的愿望;...
夫妻“共同生活”是指男女双方结婚后相互扶持,共担生活压力,共创美好生活的持续、稳定的状态。主观上,男女双方具有长期共同生活在一起的愿望;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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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共同生活”的含义,法律没有对此阐明,学理上也很少对其进行解释。但主要判断的不是时间的长短,而是有没有共同生活。 夫妻共同生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共同的住所; (2)夫妻间的性生活; (3)夫妻共同的精神生活,主要是指基于配偶身份的相互理解和慰籍; (4)夫妻相互扶助的义务; (5)夫妻共同承担的其他家庭义务。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根据《婚姻法》第23条、24条之规定,通常情况下,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除非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已明确约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即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司法实践中,如何证明一方的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呢?笔者简单分析如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首先,看夫妻双方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 其次,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所谓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是指夫妻一方为了家庭的日常生活或者生产经营,向第三人举债,即该笔债务是否用于日常的吃、住、行或者自营的企业或者公司,而从企业及公司所获得的收益归整个家庭。而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常见的情形有:一方对外欠的赌债;吸毒欠的债;另一方未签字,债权人支付的巨额现金,欠债方未能合理说明欠款的用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3条之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因此,涉及到债务承担时,债权人需要举证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非举债方对于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举证责任相对较小。
法律上认定共同生活包含四点: (1)夫妻具有共同居住的住所; (2)夫妻具有共同的精神生活,共同的精神生活主要是指基于配偶身份的相互理解和慰籍; (3)夫妻具有相互扶助的义务; (4)夫妻具有共同承担的其他家庭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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