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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超过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或者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给...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制定老年人优待政策时,应当充分考虑老年残疾人的特殊需要,在托养、医疗、居家服务等方面给予照顾和特别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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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残疾人社会福利事业,建设残疾人福利服务设施,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提高残疾人福利水平。本市根据残疾人的残疾程度和就业及收入状况,建立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无正当理由拒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二)无正当理由解除或者终止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三)未依法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其他侵犯残疾人劳动权益的。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体系,支持辅助器具产品研发和产业发展。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辅助器具的适配评估、供应、配发、维修、改造和信息咨询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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