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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的土地补助款,如果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该发放的,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是个人财产;如果是离婚后发放给个人的,则是个人财产,归个人使用和处...
土地补偿款是对失地农民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承包权的一种补偿形式我国《物权法》第42条第2款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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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补偿款具有特殊性,如果按照《婚姻法》来说,在婚前就所得的补偿款,就属于个人所有;而在婚后所得的个人土地补偿款就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这里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了: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分割。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
土地征用补偿费用是用来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是用地单位对失去土地的农民,为今后生活出路给予的一种补偿,不同于男女婚后一方接受赠予的财产性质。土地征收补偿费不应归属于《》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而是对一方婚前承包土地的延续,具有人身专属性,应归被征地一方所有。因此,土地征地征地补偿费不能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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