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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放危险物质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必须是投放的危险物质足以危害社会不特定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才可以。比如:一是将危险物质投放于供不特定人饮食的食品或饮料中;二是将毒物投放于供人、畜等使用的河流、池塘、水井等中;三是在一些公共场所释放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如果只是将毒物投放于特定人食用的物品中,涉嫌的罪名是故意杀人罪而不会是投放危险物质罪。另外,该罪属于危险犯,其成立并不需要出现不特定多数人的中毒或重大公私财产遭受毁损的实际结果,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且其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可以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了。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如果投放危险物质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处三到十年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会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过失投毒罪与投毒罪的界限 过失投毒罪和投毒罪都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客体要件和犯罪手段相同。两者的区别在于:(1)投毒罪是故意犯罪,过失投毒罪是过失犯罪,对危害结果的态度根本不同。(2)过失投毒罪客观上以造成法定严重后果为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不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不构成犯罪。只要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安全的投毒行为,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都要处理。(3)投毒罪可分为既遂和未遂。过失投毒罪是过失犯罪,没有犯罪未遂。(4)主要要件的责任年龄不同。投毒罪年满14周岁可构成,过失投毒罪年满16周岁可承担刑事责任。(二)过失投毒罪与过失重伤致人死亡罪的界限 三者都是过失犯罪,主要区别在于:(1)侵权对象不同。过失投毒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侵犯的对象具有不确定性;过失重伤、过失致人死亡罪侵犯的对象是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侵犯的对象是特定的。(2)客观表现不同。过失投毒罪表现为行为人过失投毒,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不特定多数人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行为;而且过失致人重伤、致人死亡罪则表现为过失致人重伤或死亡结果的发生。
不论在何种场合投毒,投毒行为的具体指向如何,只要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投毒行为会引起不特定多人或者不特定多禽畜中毒伤亡,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就应以投毒罪论处。如果投毒行为只是指向特定的个人、特定个人家庭饲养的禽畜、承包的鱼塘等,并有意识地将损害结果限制在这个局部范围内,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不应定投毒罪。应根据实际情况,构成什么罪就定什么罪,如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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