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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好执行中止和终结手续。在一些案件当中,会出现暂时执行不了的情况,办案人员会向申请人出示一纸告知或做一简单书面笔录,作为代理人一定要看清和...
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拒绝执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以下是申请强制执行的步骤: 1、在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被执行人拒绝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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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代理执行案件中需要做的工作: 1、代写(强制)执行申请书,确定好管辖法院。一般是原审人民法院或是执行财产所在地。 2、在具有管辖权法院进行执行申请立案。在此要特别注意所携带的案件材料,一般包括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申请书、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被申请人财产状况说明。 3、向法院提交完材料后,需要受理法院给你出具案件受理单。包括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明细单,并有该法院的盖章或负责人的签字,最后还有受理的时间。有些人对于这些会产生疑问了,为什么还需要这些呢?根据民诉法第二百零三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在实践当中,一些法院受理后并不会给申请人任何受理材料,这样申请人手中也就没有证据证明法院受理,到时候若超过上述法定期限,想要进一步寻求法律保护就会出现基层法院不认账、承认的情况,这对申请人非常不利。这也是各级法院需要加强和统一的不足之处。执行难本来就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老大难问题,若是法院执行机关再不认真执行的话,那对申请人将是雪上加霜。
1、意思是说,从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的次日起,在一年之内原告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在一年后申请强制执行的,法院有权拒绝受理。2、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是指收到判决书后15天加上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即如果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是X日,那么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就是收到判决书后15天+X天。比如,如果2006年10月5日收到判决书,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是10日,那么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就是2006年10月30日。这样,从2006年10月31日起一年内,原告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如果判决书中的民事义务人拒不履行义务,为保证权利人的权利能够实现,可以对民事义务人强制执行,也即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强制力为民事权利人实现权益。而强制执行的方法和手段可以包括以下一些: 1、通过查询、冻结或是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实现执行; 2、通过扣留或是提取被执行人的可预期收入实现执行; 3、通过查封、扣押和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实现执行; 4、发布搜查令,搜查被申请人可能隐匿的财产实现执行; 5、直接强制被申请人交付指定财物或是单据实现执行; 6、对于涉及房屋迁出和土地退出的,直接强制执行; 7、对某种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强制执行; 8、可以强制执行因迟延履行所产生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 9、通过强制办理财产权证转移等手续实现执行。 10、对于暂时不能执行完毕的,民事权利人可以在随时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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