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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就是赠予合同无效串通的情形:(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
赠与合同无效的情形如下: 赠与合同是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 赠与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以及违背公序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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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在《合同法》中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一般可依据以下二种情况来分析其法律效力: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如果合同内容损害国家利益,则该合同为无效合同。 如果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则该合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这种行为就其外表看来是合法的,合同行为只是一种表象,其被掩盖的是一种非法的隐匿行为,当事人主观上具有规避法律的故意,知道其所隐匿的行为与外表行为不一致,也就是说当事人所要达到的非法目的是故意的,而不是过失造成的非法结果。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规定了两个条文。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59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对于尚未实际交付赠与物的情况完全可以随时撤销(法定不准情况除外),并不违约。赠予合同无效的话根据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按照全部还是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分为全部无效合同和部分无效合同: 1、全部无效合同:全部无效合同是指合同的全部内容自始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1)订立合同主体不合格,表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该合同无效;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对人有过失而成立的合同,该合同无效;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合同无效。 (2)订立合同内容不合法,表现为: 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②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③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④以合法形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 (3)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即意思表示有瑕疵,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 2、部分无效合同:部分无效合同部分无效合同是指合同的部分内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的其余部分内容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3、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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