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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执行不需继承人确认。遗嘱执行人履行遗嘱时,只需要按照遗嘱人的意思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与继承人确不确认并无联系。遗嘱执行人执行遗嘱是法定...
可以的。当出现遗嘱继承纠纷时,遗嘱继承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遗嘱有效,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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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2、【遗嘱的形式】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3、【遗嘱见证人】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4、【特留份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5、【遗嘱的无效】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6、符合以上 2、3、4项条件的,避免第5项的遗嘱才有效,受法律保护; 7、《继承法》与《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遗嘱的有效性有详细介绍,建议查阅
刘英为某国有企业退休干部,丈夫早逝,夫妻二人共有二子一女,均由刘英抚养长大,长子周进于1998年与王月结婚,生一子周玉,周进于2000年因病去世,王月伤心之余,决定不再婚,专心照顾儿子和多病的婆婆。次子周峰因意外事件受刺激患精神病,被送往精神病院接受治疗。女儿周红甚得母亲喜爱,现在美国留学。2005年2月刘英因心脏病突发被王月送往医院,虽经数月的细心照料及治疗,仍无法控制病情,于4个月后死亡。在对遗产继承时,远在美国的周红来电话称,刘英死前曾打电话给她说,其死后全部遗产由周红继承。后王月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遗产,在法院的审理中,法院认定刘英所立的口头遗嘱因不符合法定形式,所以法院最终认定刘英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我国目前法律认可的遗嘱的形式有五种: 1、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2、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3、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录音遗嘱,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5、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而上述案例中的遗嘱属口头遗嘱,按法律规定应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因刘英在立口头遗嘱时,无见证人在场,所以法院以该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为由认定为无效是正确的。
确认遗嘱的效力主要是确认立遗嘱人立遗嘱时是否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立遗嘱的内容是否合法且真实,立遗嘱的形式是否是书面且有立遗嘱人的本人签名并注明日期,满足上述条件的遗嘱,即为有效遗嘱。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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