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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报废处理如下: 1、车主单位或个人提出报废申请; 2、单位或个人携报废车辆汽车行车证(或复印件)、车主本人身份证到市金属回收总公司交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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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报废首先要到车管所领取《机动车变更、过户、改装、停驶、复驶、报废审批申请表》,以审核同意后,将车辆交经省主管部门批准的回收部门收购,凭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凭《机动车报废证明》回收报废车辆,经车辆管理所监督车辆解体后,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报废车辆号牌、行驶证,到车籍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
有关报废车辆如何处理的相关内容如下。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的机动车,应携带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车证和原车,首先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机动车回收企业,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机动车回收企业确认机动车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副本交回车管所。车管所给车主开具《机动车注销证明书》,然后车主再持《机动车注销证明书》去办理销养路费等其他车辆相关手续,报废手续就算完成。 根据公安部的规定,机动车报废后,机动车所有人再购车办理新车入户,可以按规定申请继续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这项规定已从2007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
非法驾驶报废车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车辆,强制报废,对驾驶员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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