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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做出的决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1)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方式、交易标的和交易对方;(2)交易价格或者价格区间...
(一)调查摸底,收集材料 对重组企业的经济效益状况、资产财务状况、内部组织机构状况、人员状况、企业办社会状况、产品技术设备状况、企业管理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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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产重组的流程是: 1、向法院申请重整; 2、制定重整计划草案; 3、草案通过后按照重整机关进行执行; 4、执行完毕或者执行终止,宣告破产。
原告a大学与被告同人b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被告宁波市科技园区c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均为宁波d通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d公司)股东。原告诉称,由于d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遇到一系列问题,三方股东曾协商决定对d公司进行清算。但此后,b公司拒绝履行股东清算义务,导致无法通过协商成立清算组对d公司进行清算,给原告利益造成损害,故请求法院判令对d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或判令两被告与原告共同成立清算组对d公司进行清算),并由b公司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a大学作为d公司的股东,在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无法继续开展经营活动的情况下要求对公司进行清算,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在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的原则。法院判决:限被告b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与原告a大学、被告c公司共同成立清算组对d公司进行清算;逾期未清算,由法院委托清算,有关清算费用先由公司列支,公司财产不足以支付清算费用的,由原告与两被告按股权比例承担。案件受理费由被告b公司承担。 案件宣判后,被告b公司提起上诉,因未按期交纳二审诉讼费,二审法院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已生效。
1.上市后的承诺履行情况,是否存在不规范承诺、承诺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的情形。 2.最近三年的规范运作情况,是否存在违规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形,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是否曾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是否有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3.最近三年的业绩真实性和会计处理合规性,是否存在虚假交易、虚构利润,是否存在关联方利益输送,是否存在调节会计利润以符合或规避监管要求的情形,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是否存在滥用会计政策、会计差错更正或会计估计变更等对上市公司进行“大洗澡”的情形,尤其关注应收账款、存货、商誉大幅计提减值准备的情形等。 4.拟置出资产的评估(估值)作价情况(如有),相关评估(估值)方法、评估(估值)假设、评估(估值)参数预测是否合理,是否符合资产实际经营情况,是否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等。关于你所问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第3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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