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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出庭是否属于强制性通知范畴

2024-11-15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此有明确的阐述和规范。按照这些法律法规的内在逻辑,我们应该将其视为传唤证人的一种重要手段,这乃是司法机关的专属职责所在。为确保证人能够遵循这种程序性要求而参与法庭审理过程,他们必须受到被告知方能出庭。证人是否必须出庭作证,应当由司法机关负责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的原因可能既来自于原、被告诉请之申请,也可能源自于审判机关依职权主动进行的传唤。然而无论何种情形,都需要由法院来进行确认和通知。只有经过正式的法律程序,证人才有合法资格在法庭上发表意见和提供证据。 尽管如此,依照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处置权原则,只要双方意思自治且获得法院认可,证人即便没有收到法院通知也可行使出庭作证的特例权利。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五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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