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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书甲方:_______________(医疗机构)乙方:_________________(患方)甲乙双方根据《》之规定,经协商,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达成如下协议:一、患者基本情况:姓名:年龄:性别::住址:号:住院号:疾病诊断:治疗结果:二、甲乙双方共同认定的等级:三、医疗事故原因:四、赔偿数额1、医疗费:元;2、: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元;4、陪护费:元;5、残疾生活补助费:元;6、残疾用具费:元;7、:元;8、被人生活费:元;9、交通费:元;10、住宿费:元;11、精神损害抚慰金:元;12、患者死亡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元(不超过2人)合计:元五、赔偿款给付时间:六、违约责任:七、其他1、出院处理:2、如为死亡患者,尸体处理:3、其他事项:八、上述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甲方:乙方:代理人:代理人: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见:日期:年月日
纠纷原告:周**,女,28岁,汉族,现住:省***县***被告:**县***中心卫生院所在地址:**县***街道法定代表人:职务:诉讼请求1、判决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万元(具体数额见附表)。2、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2月,原告骑电动车时不慎摔伤,导致右肱骨中段骨折,在当地医院进行肱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术后伤口愈合后出院。原告于2013年2月1日在**县***中心卫生院进行右肱骨内固定物取出术,术后原告右上臂至右手活动受限、麻木。而原告在做右肱骨内固定物取出术之前,右手臂及右手活动均正常。被告在对原告进行右肱骨内固定物取出术时,由于操作不当,造成原告桡神经断裂。原告在被告处出院时,原告右手背麻木,虎口处麻木非常明显,握拳尚可,肌力较对侧偏弱,手指外展不灵活,拇指翘起困难,手腕抬起困难,经会诊确定为桡神经损伤。经被告与原告方协商,要求原告转院治疗,后来原告同意转院,转至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零五医院治疗。经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零五医院诊断为“右上臂术后桡神经断裂”。**县***中心卫生院的诊疗行为直接造成原告组织器官损伤及右手功能障碍。原告认为被告的诊疗行为严重的违反诊疗常规,同时存在手术操作上的不当,损害了原告的身体健康,且给原告造成了相应的经济损失,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认为,被告的诊疗行为严重的违反诊疗常规,损害了原告身体健康,且给原告造成了相应的经济损失,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按照《》第119条、第120条、第121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诉请贵院依法秉公裁决,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此致**县人民法院具状人:周**201*年**月**日
委托律师封存病历,医疗过错鉴定,要求赔偿赔偿的计算1医疗费的计算医疗费赔偿金额=已发生医疗费用(诊疗费+医药费+挂号费+住院费+其他,不含原发病医疗费用)+后续医疗费用2误工费计算(1)一般收入者误工费误工费=误工时间*收入标准(2)高收入者误工费误工费=误工时间*收入标准(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陪)(3)无固定收入者误工费误工费=误工时间*收入标准(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标准)误工时间为评定伤残日前的误工期3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时间*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4陪护费计算陪护费赔偿金额=陪护天数*陪护人数*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5残疾生活补助费的计算1,一级乙等医疗事故为一级伤残, 100%赔偿指数2,二级甲等医疗事故为二级伤残, 90%赔偿指数3,二级乙等医疗事故为三级伤残, 80%赔偿指数4,二级丙等医疗事故为四级伤残, 70%赔偿指数5,二级丁等医疗事故为五级伤残, 60%赔偿指数6,三级甲等医疗事故为六级伤残, 50%赔偿指数7,三级乙等医疗事故为七级伤残, 40%赔偿指数8,三级丙等医疗事故为八级伤残, 30%赔偿指数9,三级丁等医疗事故为九级伤残, 20%赔偿指数10三级戊等医疗事故为十级伤残, 10%赔偿指数赔偿年限不超过30年,60岁以上不超过15年,70岁以上不超过5年。平均生活费是指人均消费性支出伤残生活补助费=伤残指数*医疗事故发生地的居民平均生活费*赔偿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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