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抚养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或符合法定条件的成年子女所负的义务,离婚后,已确定由一方抚养的子女只有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变更抚养关系。...
递交调解离婚后再诉变更抚养关系被依法驳回据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长到有识别能力时,主动提出与另一方一起生活时,应另行起...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父母离婚,子女是最大的受害者,那么子女因想念母亲能否成为变更抚养关系的充分理由?近日,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以最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一审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小李与其法定代理人李某系父子关系,与被告杨某系母子关系。2006年2月,原告小李的父母协议离婚时,因李某坚决要求抚养原告,且不要求被告负担生活费等,被告杨某也同意将婚后购买的一套住房归原告的父亲所有,之后,原告随其父生活。 如今,已将小学毕业的小李,以父亲工作性质特殊,不能很好地照顾原告,致使原告生活和学习无人照看,不能按时吃饭,无人接送上学等原因将母亲杨某诉至法院。小李认为母亲有充足的时间照顾原告,且几年来原告十分思念母亲,想和母亲在一起生活。为使原告今后更好的生活,请求变更抚养关系,原告有母亲带领抚养。 被告杨某答辩,被告离婚后又组成了新的家庭,现在也有一个男孩需要抚养。被告个人在离婚后没有住房,一旦原告由被告抚养,被告现在的家庭肯定破碎,被告连住的地方都没有,更无力抚养原告。被告有颈椎病,也不方便照顾原告。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父亲李某与被告杨某离婚协议载明原告由其父亲抚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双方均按协议履行。现原告随其父亲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不利于原告的生活。原告要求改变的理由就是想念母亲,想念可以有其他方式解决,并非一定要变更抚养关系,且原告父亲带领原告的条件优于被告带领原告的条件,故原告请求变更抚养关系,理由不充分,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小李的诉讼请求。
调解离婚后可以改变抚养关系,改变孩子的抚养权可以由父母双方协议改变果对方同意,可以改变。如果对方不同意,人民法院法院会支持,除非直接抚养者有证据证明与子女共同生活不适合继续抚养子女的。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长到有识别能力时,主动提出与另一方一起生活时,应另行起诉。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的纠正,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当时不存在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所以,应当作新的案件另行起诉。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83人已浏览
138人已浏览
291人已浏览
8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