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我国《》第44条第1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
我国《》第44条第1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我国《》第44条第1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第252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需知道的情况,并尽力协助保险人向第三人追偿。”
保险代位权的本质是债权转让的性质,被保险人将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行使。 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金已经支付的情况下行使代位权,追偿金额不得超过已支付的保险金额。
(1)保险人因保险事故主对第三者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2)保险标的损失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即保险人负有赔偿义务。(3)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526人已浏览
107人已浏览
660人已浏览
24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