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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出嫁后在嫁入地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不丧失原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就是你在嫁入地取得后就会丧失原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宅基地是按每户人口进行分配的,具体分配政策要看当地文件。 因此,如果主张宅基地使用权,那么前提是政府已经分配给你宅基地了。有的分配是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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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民间俗成观念分配土地,根据本地规矩分配即可n按照法律规定,农村村民对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不能当作个人财物随意处分。如果是土地承包人辞世,按照土地承包法,则其原使用的土地由属一个承包家庭单位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经营。没有一个家庭承包单位其它成员,则该土地可以流转到目前没有分配到土地且具有本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近亲属名下使用。所以,若能合法进行流转,则要看儿媳和孙子谁符合具有本村集体成员资格且没有分配到土地的条件!
女子享有同男子平等的土地承包权和因房屋继承而继续使用宅基地的权利。 我国在《土地承包法》中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实中最常见的就是,因女子出嫁而失去承包地,在新入户家庭中也未分得承包地,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出嫁女户口没有迁出本集体,就应当保留女子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如果迁出本村,则因失去集体成员资格而不能再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当然此时将在新入户的集体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在原家庭单位中所享有的承包地份额,不能因女子出嫁,而消减承包地数额。因为我国实施家庭承包为主要方式,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如果“户”还存在,那么就不能随意变动家庭承包地数额,最少也应当在30年内不做变化。 对于宅基地的使用权,基于房屋财产权的继承而拥有的宅基地继续占用的权利,女子作为合法继承人,当然的拥有相应权益的继承权利。 因此女儿可以享有土地承包权和房屋继承使用而享有的宅基地权利。
出嫁的女儿有继承权。女子不论是已经出嫁还是未出嫁,都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应与其兄弟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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