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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登记的程序有哪些?

2021-11-12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我国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在城市为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农村为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确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管辖范围,应当以离婚当事人的户籍为依据。当事人双方户口在同一地点的,应当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双方户口不在同一地点的,可以到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离婚登记条件:(一)要求离婚夫妻共同向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二)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当事人持有的,协议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并就财产和债务处理达成协议;(四)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五)当事人各提交两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六)当事人持有《婚姻登记暂行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身份证件。第二,不受理离婚登记的情况有哪些?离婚登记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三)不在mainlandChina办理。婚姻登记机关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离婚登记通知书》。

相关法规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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