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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殴打他人致精神病,因反应性精神病属于内源性疾病,不宜鉴定损伤程度,因此,并不能鉴定为轻伤。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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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识别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的,经法定程序确定的,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当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严格照顾和治疗;必要时,由政府强制治疗。由此可见:一是精神病人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关键在于其行为是否具有识别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第二,行为是否具有识别或控制能力,不能根据行为人的供述或主观判断确定,但必须通过法律鉴定程序确认;第三,对于因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而不承担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不能全部放任,而是责令其家属或监护人严格照顾和治疗,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强制治疗。打人的人已经患有精神疾病,是否有刑事责任,应当通过司法鉴定。我国刑法规定的精神病人没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但不同于刑法规定。第十八条的精神病人没有完全减轻刑事责任。
看具体情况定。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由此可以看出:第一,精神病人应否负刑事责任,关键在于行为时是否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第二,行为时是否有辨认或者控制能力,既不能根据行为人的供述来确定,也不能凭办案人员的主观判断来确定,而是必须经过法定的鉴定程序予以确认;第三,对因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并不是一概放任不管,而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强制医疗。打人的人已经精神病,到底有无刑事责任能力,要通过司法鉴定。我国《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上述刑法规定可以看出,对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进行刑事处罚,既不同于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犯罪人,又不同于完全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殴打他人致精神病,因反应性精神病属于内源性疾病,不宜鉴定损伤程度,因此,并不能鉴定为轻伤。《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3.2轻伤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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