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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股权的质押问题

2025-01-07
1、所谓隐名股东,指的是虽为股份的实际出资人,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投资者。在这种情况下,具有公示效力和形式要件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是被记载的他人,而隐名股东的实质则为提供资金者,而非以自己名义出资者。一般情况下,其动机是为了规避法律。 2、因此,隐名股东无股东资格,应将其认定为公司股东。对于隐名股东出资的资金,应按照其与被记载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处理,这样做有利于建立社会信用和倡导社会公认的价值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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