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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撤回逮捕

2022-08-28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单独的羁押期限,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是依附于执法机关的办案期限而存在的,羁押期限与诉讼期间没有严格的分离,致使诉讼期限的法律地位从属于诉讼期间。[1]法律规定的每个诉讼阶段的办案期限有多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此阶段的羁押期限就有多长。而具体案件中诉讼阶段的确定,则是通过相应的诉讼行为来界定的,如刑事拘留阶段是由作出刑事拘留决定和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2]的行为来确定其起点和终点,审查批准逮捕阶段以受理提请批准逮捕案件和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来确定起点和终点。但提请批准逮捕的撤回在法律层面并无明文规定,不是一个法定的诉讼阶段。因此,在公安机关将案件提请批准逮捕后,犯罪嫌疑人在刑事拘留阶段的羁押期限已经自然终止,其后则是依附于检察机关审查批捕阶段的最长为?日的羁押期。[3]由于公安机关在检察机关的审查批捕阶段将案件撤回,检察机关并未作出法定的结束审查批捕工作的诉讼行为[4],因此严格地说,审查批捕阶段的羁押期也始而未结,对超期羁押的后果,从逻辑上看,检察机关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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