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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已经批准逮捕的,如公安机关发现逮捕不当,依法是可以撤销的。 撤销之后,原则不能再次批捕。 对于案件,公安机关可以继续侦查,对于犯罪嫌疑...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单独的羁押期限,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是依附于执法机关的办案期限而存在的,羁押期限与诉讼期间没有严格的分离,致使诉讼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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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撤回的首先,逮捕只能有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对决定逮捕不分情形,法院和检察院只是适用阶段的不同。一般公安机关将侦查案卷送到检察院,检察院批准决定是否逮捕,如果检察院没有批准逮捕,但是这个嫌疑人还是应当起诉的话,到法院受理之后还是可以逮捕的。而法院逮捕的就是俗称的“直捕”。对一些自诉案件,没有经过检察院程序,或者公诉案件,检察院没有采取逮捕措施的,法院认为应当逮捕,可以直接决定逮捕。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已经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将逮捕予以变更、撤销或解除: 1、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2、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3、不符合逮捕的适用条件。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委托的律师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的,决定机关应当将变更强制措施决定书或者释放通知书送交公安机关执行。 (三)应当变更为逮捕的情形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改为逮捕: 1、已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57条规定的被取保候审人或者被监视居住人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期间的义务,不逮捕可能发生社会危险的。 2、应当逮捕但因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而未予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疾病痊愈或者哺乳期已满的。 公安司法机关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予以逮捕的,应当通知负责执行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
首先,逮捕只能有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对决定逮捕不分情形,法院和检察院只是适用阶段的不同。 一般公安机关将侦查案卷送到检察院,检察院批准决定是否逮捕,如果检察院没有批准逮捕,但是这个嫌疑人还是应当起诉的话,到法院受理之后还是可以逮捕的。 而法院逮捕的就是俗称的“直捕”。对一些自诉案件,没有经过检察院程序,或者公诉案件,检察院没有采取逮捕措施的,法院认为应当逮捕,可以直接决定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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