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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调解的范围主要包括: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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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民间纠纷”的内涵有所明确虽然民间纠纷作为一个法律术语在治安管理法律语境中长期存在,但是由于并没有法律对其内涵进行界定,所以在后来的执法中,对民间纠纷的把握成为适用治安调解的最大难点。理论界对民间纠纷的理解也出现很大分歧,比较主流的观点是借鉴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规定。2007年12月8日公安部发布的(下称《调解规范》)第一次直面民间纠纷:“民间纠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和单位之间,在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等活动中产生的纠纷。”这一规定明确两点:(1)民间纠纷的主体不仅包括公民,也包括单位;(2)民间纠纷不仅可以发生在生活、工作中,也可以发生在生产经营等活动中。这样就超越了《民间纠纷处理办法》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关于民间纠纷发生范围的界定。根据《调解规范》,结合经验可以判断:民间纠纷不仅可以发生在熟识的主体之间,也可以发生在不熟识的主体之间。
治安调解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治安调解的范围主要包括: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坏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轻微治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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