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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股份有限公司是指首次申请股票转让或定向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所称公司包括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首次申请股票转让或定向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人自愿以要约方式收购公众股份的,其预定收购的股份比例不得低于该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股票不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公众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内容比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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