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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法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
省、自治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的申请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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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三)发现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不及时依法查处的;(四)发现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严重失实,不及时依法查处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条例的规定,乱收费的。
企业应当妥善保管许可证证书,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损毁,应当申请补领,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申请,办理补领手续。
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一)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二)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三)税控收款机、防伪验钞仪、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安全的产品;(四)安全网、安全帽、建筑扣件等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五)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六)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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