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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对盗采砂石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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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为大家提供非法采砂罪新量刑的标准:《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的非法采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采矿后拒绝停止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其他矿区;擅自开采国家规定的保护性采矿的具体矿种。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擅自采矿: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继续开采矿产资源;超过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的。未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共生或者伴生矿产资源的,依照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开采矿资源的规定产资源。第四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破坏性采矿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计划,对矿产资源造成严重破坏的行为。
非法采砂标准如下 (一)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万元至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 (四)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非法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无销赃数额,销赃数额难以查证,或者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明显不合理的,根据矿产品价格和数量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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