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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审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进行审理后,应按先列情形分别做出处理: 1、原判决认定事实正确,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
【1】二审法院审理离婚案,法院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判决夫妻不离婚。【2】如果妻子还是想离婚,在收到二审法院夫妻不准离婚终审判决书之日起6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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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决生效就是终审判决,申诉不影响判决生效,你申请法院执行已生效判决。r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再审申请,申请再审人应是原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以及原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继受人及其近亲属。rr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r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审法院认为,B在驾驶华能公司生产的摩托车过程中因摩托车后轮轮毂爆裂而导致人车失控倒地,造成其昏迷至今。B以摩托车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要求生产者华能公司与销售者对此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本案应属于产品责任纠纷。一审将案由定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欠妥,应予纠正。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在归责原则上,生产者和销售者对于受害者均承担无过错责任。原审判决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 (六)项的规定,受害人首先需举证证明其使用的产品存在缺陷,使用缺陷产品所导致的死亡、人身伤害和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结果存在、产品缺陷与受害人所受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产品的生产者主张免责,就应举证证明产品不存在缺陷或者即使产品有缺陷,其存在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首先,关于是否存在缺陷,鉴定结论表明该摩托车车轮轮毂材质有疏松。虽然华能公司提供的二份相关产品国家标准允许轮毂铝合金铸件存在一定程度的疏松,但华能公司没有证明本案讼争摩托车轮毂的疏松程度处于国家标准允许的范围内,故本院认定存在缺陷。其次,B所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摩托车轮毂破裂致使其倒地受伤的事实。再次,讼争摩托车轮毂因材质疏松而不具备经受合理外力冲击的应有硬度,其在受外力冲击下出现破裂,导致B人身受损,而华能公司又不能证明冲击讼争摩托车轮毂的外力大小超出合理范围,故本院认定讼争摩托车轮毂的缺陷与B人身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最后,华能公司在本案中无法举证证明其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综上,法院认为华能公司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令B与华能公司共担损害后果不当,应予改判。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华能公司赔偿B全部医疗费。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因此如果二审证据确凿,那么应当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原审判决。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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