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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于工伤领取待遇人员认证有哪些说明?

2022-07-23
按照《关于工伤保险长期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及待遇调整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参保单位于2017年4月30日前,要对工伤保险长期待遇领取人员进行资格认证。截至2017年4月30日未进行资格认证的工伤保险长期待遇领取人员,从5月1日起暂停发放待遇。 待补办认证手续后,恢复其享受的工伤待遇,并对暂停期间的待遇进行补发。 《通知》规定,此次调整的范围是:2016年12月31日前,享受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调整后的标准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其中,符合规定的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将按一级伤残180元、二级伤残170元、三级伤残160元、四级伤残150元的标准增加伤残津贴;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六级伤残职工,用人单位也应分别按五级不低于140元、六级不低于120元的标准,为其增加伤残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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