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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边有两个法律关系,工伤法律关系和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法律关系,本案中两个法律关系存在竞合,依据现行法律关系,你可以对两个法律关系都进行权力的...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经《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进行二次划分以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实际上可进一步细分为以下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因法律之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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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工伤交通事故双重赔偿可依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在商业保险中人身伤害允许双重赔偿,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交通事故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当《工伤保险条例》不再规定“取得了交通事故赔偿,就不再支付相应工伤待遇”时,劳动者完全可以既依《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依《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即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兼得,可获得工伤和交通事故损害的双重赔偿。
职工由于第三方所造成的交通事故受到了伤害,即使在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获得相应赔偿的情况下,如劳动保障部门已经认定为工伤的,其工伤赔偿原则如下: 1、属于事故发生的康复费、医疗费、配置更换费等医疗项目的,按照实际产生的费用予以支付。其中已经赔付的部分不能进行重复赔偿;如果其赔付的金额没有达到甚至远远低于国家基本法律规定的标准水平,则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直至标准水平。 2、属于带薪停工留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的工资、来往医院的交通费、住院费(地方规定标准×人数×天)、以及住院期间所话费的的餐饮费(地方规定标准×住院天数)、医生护工的护理费等项目的,如果已经获得的赔偿则受害人不能重复得到赔付;如果收到赔偿的金额低于规定标准水平,理应由单位补足差额。 3、属于赔偿性的待遇项目,比如劳动能力鉴定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只要相关法律法规对赔偿待遇项目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如果收到赔偿的金额低于规定标准水平,则国家机关应补足相应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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