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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价格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程序,保障和监督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价格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四条价格主管部门在依法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五条价格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我国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六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价格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一般情况下,对给予撤销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处罚的案件,由批准该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设立的教育行政部门管辖。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管辖以下处罚案件:应当由其撤销高等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案件;应当由其撤销教师资格的案件;全国重大、复杂的案件以及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由其管辖的处罚案件。
为进一步规范教育行政执法行为,教育局行政处罚程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深圳市行政听证办法》(市政府令第157号)和《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19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教育行政执法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教育局教育行政处罚程序操作规程》、《深圳市教育局规范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暂行规定》、《深圳市教育局教育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操作规程》和《深圳市教育局教育行政执法文书常用格式范本》等教育行政执法规定和文书,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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