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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以解散清算的情形有: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3、股东会或股东大...
1、登记债权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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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诉讼可以通过调解解散。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时,应当重视调解。当事人协商同意公司或者股东收购股份,或者以减资方式使公司存续,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当事人不能协商使公司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人民法院调解公司收购原告股份的,公司应当自调解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股份。在股份转让或注销之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购股份为由对抗债权人。
公司停业6月后可以解散。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连续停业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构成公司解散的理由。
公司可以解散清算的情形有: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3、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4、公司被依法吊销、关闭、撤销; 5、股东请求解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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