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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是指继承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承受被继承人生前个人所有的财产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法律赋予继承人享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称为继承权。继承权有...
继承权公证按照以下程序向公证处申请:1。准备好继承人的身份证件、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户口注销证明、遗产所有权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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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申办继承权公证时,应向户籍所在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如果涉及到不动产的继承则应到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申办。申请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继承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二)申请继承的遗产的产权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明、银行存折等。 (三)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该证明应由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医院或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如果继承人已死亡,也应出具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四)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和有无依靠被继承人生活的人的证明。如继承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社会关系证明等。 (五)继承人如果委托亲友或机构代理申请公证时,就应向公证处出具委托书。委托书一般应经公证处公证来自国外的委托书还必须经所在国公证人公证和我国驻该国领事馆认证。 (一)被继承人的姓名(包括别名)、性别、出生日期、生前住址、死亡地点及时间等。 (二)遗产的种类、范围、数量等。 (三)遗产是属夫妻共有财产,或是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等。 (四)被继承人生前的亲属关系包括被继承入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等情况,以及是否有依靠被继承人生活的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人。 (五)法定继承人中有无已死亡的。如果有死亡的,还应查明该法定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的情况。 (六)被继承人生前是否立有遗嘱。 (七)被继承人生前是否有债权、债务。 (八)继承人中是否有放弃继承权的情况。放弃继承权的表示应是书面的。
继承权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享有遗产继承权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确认、证明的活动。 公民依法享有的享受死者遗产的权利为继承权。宪法第15条第2款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公证机关依法办理确认继承权的公证,对妥善处理遗产继承,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预防纠纷,减少诉讼起着重要作用。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应到被继承人生前居住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如涉及不动产的,应到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 当事人要求办理继承权公证时,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同时向公证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等。如果当事人是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或聋哑人时,应由其监护人代办,监护人应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和与当事人关系的证明。 (二)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三)被继承人所遗留财产的产权证明。 (四)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的,应提交遗嘱原件。 (五)当事人与被继承人关系的证明。特别是应提供有无依靠被继承人生活无生活来源的人等有关情况的证明。 (六)代位继承人申办公证的,还应提供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及本人与继承人的关系。 (七)公证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公证处受理了当事人的申请后,要依据继承法的规定,结合公证的原则和程序,全面审查有关公证事项,主要应查明以下问题: 一、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地点、死因等。 二、遗产的种类范围、数量等。 三、被继承人生前是否立有遗嘱。
当事人申办放弃继承权的公证,应当到其住所地或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提出申请时,当事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2)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 (3)当事人享有继承权的证明,例如本人与被继承人关系的证明、被继承人的遗嘱等; (4)本人签字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5)公证员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七条 《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 《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九条 《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四条 《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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