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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追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应如何处理的批准》一、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主刑完成,在执行追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
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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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只有死刑和无期徒刑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你所提问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可以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是必须附加的。 根据刑法第56条和第57条的规定,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主要是以下三种犯罪分子:(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2)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3)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该类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不是所有刑事处罚都会剥夺政治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周某犯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年还在执行中,周某又犯故意杀人罪,现合议庭认为怠粻糙救孬嚼茬楔长盲应当判决附加剥夺政治权利5年。请问,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是否也应适用数罪并罚规定?读者李好成李好成读者:按我国《刑法》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除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外,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应如何处理的批复》中规定,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主刑已执行完毕,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犯新罪,如果所犯新罪也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刑法第55条、第57条、第71条的规定并罚。因此,如果周某在被执行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期间又犯罪,按规定要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外,应当予以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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