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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迁入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的准迁入证明;向迁出地派出所申请户口迁移证,注销户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本人或者户主应当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出证明,注销户口。
流程: 1、拿当事人的结婚证,到居委会开个户口接手证明。 2、拿接手证明到女方居委会(派出所)开户口转移手续。在到男方处上户口就行了。(须要,结婚证、户口本、男方户口接手证明、身份证)复印女方的个人寸照。《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异地迁户口需要经过如下流程: 1、由户主或者本人到迁入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户口迁移; 2、迁入户口登记机关开具准迁证明; 3、到迁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户口迁移证》; 4、依法办理落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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